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
不經過貯存或堆積過程,而在現場直接返回到原生產過程或返回其產生過程的物質;
修復后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供實驗室化驗分析用或科學研究用固體廢物樣品。
2.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后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采選過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區的符合GB 18599中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求的采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但是帶入除采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質的除外;
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按照法規要求或國家標準要求就地處置的物質。
3.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以土壤改良、地塊改造、地塊修復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產施用于土地的物質(包括堆肥),以及生產筑路材料;
焚燒處置(包括獲取熱能的焚燒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燒),或用于生產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填埋處置;
傾倒、堆置;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垃圾填埋場的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依據物質的產生來源鑒別在生產過程中因不符合產品規范或因為質量不達標而不能出售、流通或使用的物質,如殘次品、廢品等;
超過質量保證期而不能出售、流通或使用的物質;
因沾染、摻入、混雜無用或有害物質使其質量無法滿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出售、流通或使用的物質;
在消費或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因為使用壽命到期而不能繼續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執法機關查處沒收的需報廢、銷毀等無害化處理的物質,如假冒偽劣產品、毒品等禁用品;
以處置廢物為目的生產的;
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為災難因素造成損壞而無法繼續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喪失原有功能而無法繼續使用的物質;
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產品加工和制造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邊角料、殘余物質等;
在物質提取、提純、電解、電積、凈化、改性、表面處理以及其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質,如高爐渣、電解陽極泥、打磨粉塵等;
在物質合成、裂解、分餾、蒸餾、溶解、沉淀以及其他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質,如石油煉制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廢堿液、白土渣、油頁巖渣等;
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開采、選礦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尾礦、煤矸石等;
石油、天然氣、地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鉆井泥漿、廢壓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腳和油田濺溢物等;
火力發電廠鍋爐、其他工業和民用鍋爐、工業窯爐等熱能或燃燒設施中,燃料燃燒產生的燃煤爐渣等殘余物質;
在設施設備維護和檢修過程中,從爐窯、反應釜、反應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設施設備中清理出的殘余物質和損毀物質;
在物質破碎、粉碎、篩分、碾磨、切割、包裝等加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不能直接作為產品或原材料或作為現場返料的回收粉塵、粉末;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報廢料、殘余物質等建筑廢物;
畜禽和水產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動物糞便、病害動物尸體等;
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作物秸稈、植物枝葉等農業廢物;
教學、科研、生產、醫療等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尸體等實驗室廢棄物質;
其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
3.環境治理和污染控制過程中產生的物質:煙氣和廢氣凈化、除塵處理過程中收集的煙塵、粉塵,包括粉煤灰;
煙氣脫硫產生的脫硫石膏和煙氣脫硝產生的廢脫硝催化劑;
煤氣凈化產生的煤焦油;
煙氣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硫酸或鹽酸;
水凈化和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廢棄物質;
廢水或廢液(包括固體廢物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處理產生的濃縮液;
化糞池污泥、廁所糞便;
固體廢物焚燒爐產生的飛灰、底渣等灰渣;
堆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質;
綠化和園林管理中清理產生的植物枝葉;
河道、溝渠、湖泊、航道、浴場等水體環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煙氣、臭氣和廢水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過濾器濾膜等過濾介質;
在污染地塊修復、處理過程中,采用填埋、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生產磚、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的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在其他環境治理和污染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物質。
4.通過其他來源產生的物質: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質;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固體廢物的物質。
紡織車間的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的制定目的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固體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對工業固體廢物進行鑒別,可為固廢的合理妥善處置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支持,也有利于企業采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環境保護措施。Copyright ? 2023.廣州市健明迪檢測有限公司 .粵ICP備2022046874號技術文章 檢測服務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