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可行性分析結論
1、在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基本情況、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廢污水排放方式、水量、水質等進行綜合審議的基礎上,給出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的明確結論。
2、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結論中須要明確的事項主要有:
1)設置單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產(chǎn)業(yè)政策,是否符合區(qū)域產(chǎn)業(yè)結構布局和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2)設置單位已有建設項目的立項、施工、驗收、運行是否合法依規(guī),是否滿足取水許可、清潔生產(chǎn)、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水功能區(qū)限排、入河排污口管理等要求;
3)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布設規(guī)劃,可能影響范圍內有無重要敏感保護目標;與第三方有無糾紛,以及糾紛是否已處理妥當;
4)入河排污口設置是否造成水功能區(qū)(水域)水質明顯超標,或改變水功能區(qū)(水域>的水質類別;
5)入河排污口設置是否明顯增加水功能區(qū)(水域)納污總量,是否滿足水功能區(qū)限排要求;
6)入河排污口設置對周邊水生態(tài)是否產(chǎn)生重大影響,以及是否有相應保護措施;
7)入河排污口設置是否存在重大水污染事故風險因素,以及是否有相應防范措施;
8)入河排污工程方案是否滿足地下水保護和河道管理要求;
9)入河排污口設置是否可行。對基本可行的,應提出可行的限制條件或方案調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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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
1、對于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的項目建設與生產(chǎn)運行,應結合基本情況調查和廢污水產(chǎn)排分析成果,分析判斷其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要求。
2、對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應判斷其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布設規(guī)劃,并分析排污口對水功能區(qū)、周邊水生態(tài)、重要第三方等的影響。
擬納污水功能區(qū)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或對水功能區(qū)、周邊水生態(tài)、重要第三方有明顯不利影響可能造成嚴重隱患的,該排污口設置方案不可行。其中,對水功能區(qū)、周邊水生態(tài)、重要第三方等的影響不需要具體計算,根據(jù)一般判斷即可。
對于擴大和改建的排污口,應分析原有入河排污口產(chǎn)生的影響。若曾經(jīng)或正在對水功能區(qū)、周邊水生態(tài)或重要第三方造成嚴重影響的,則排污口的擴大和改建不可行。
3、對排放方式和入河方式,應著重分析對沿途地下水和防洪、航運等的影響。可能造成沿途地下水污染或未經(jīng)河道主管部門同意的,該排污口設置方案不可行。
4、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及入河排污量,應結合廢污水產(chǎn)排分析及納污水域調查成果,分析判斷其是否符合清潔生產(chǎn)、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水功能區(qū)限排等方面要求。
5、對于現(xiàn)狀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qū),原則上不得新設入河排污口。但以下情況可以設置入河排污口,但需分析論證。
1)如果建設項目屬于減排項目,論證說明項目建設前后水環(huán)境改善的效果,以保證入河排污量減少的前提下,可以設置入河排污口。
2)政府己經(jīng)或規(guī)劃采取綜合治理措施,論證各項措施情況以及治理效果可達性,以保證在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能滿足水功能區(qū)管理要求,則在此前提下可以設置入河排污口。
6、對污水處理措施及效果進行分析
對于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項目,說明污水處理設施所采用的工藝、設備,通過類比同行業(yè)已有廢污水處理效果,重點分析本項目廢污水處理設施的先進性以及設計排放標準的可達性:存在廢污水回用的項目,說明廢污水回用的去向及回用的可行性和可達性。
對于改、擴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項目,說明改、擴建前污水處理設施所采用的工藝、設備,結合系列實測資料,分析改、擴建前污水處理效果。同時說明改、擴建后污水處理設施所采用的工藝、設備、規(guī)模、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量、處理效率的變化情況,評估改、擴建后污水處理設施與原有設施的依托關系及依托可行性,明確改,擴建前廢污水排放存在的問題,以及“以新帶老”措施解決問題的可行性。
對于廢污水排入已建污水處理廠或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項目,需評估相關污水處理廠的截污管網(wǎng)、處理規(guī)模、處理工藝對于接納建設項目廢水水質和水量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應在深入開展設置單位基本情況調查與廢污水產(chǎn)排分析、所處區(qū)域及納污水域基本情況調查分析等工作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判斷項目建設(運行)及入河排污口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產(chǎn)業(yè)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劃及管理要求,是否符合流域和地方等有關規(guī)定,以及是否存在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可能;通過分析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污水質、入河排污量等是否滿足管理的基本要求,初步確定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可行性。